科研教学
榆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习生暂行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医学人才,规范中心实习生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被学校派遣至中心的所有实习学生都须遵循本制度规定。
二 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中心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实习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四条 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量控制科,负责对实习工作进行整体组织与协调。
三 学生接收
第五条 实习生来中心实习,学校须提前1-2月来人或来函联系,告知实习时间、人数和要求,附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和实习人员名册。
第六条 质量控制办公室与校方带队老师核实学生情况,安排学生填写《实习生登记表》,建立实习生档案(附: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或红底照片)。
第七条 通过审核的实习生,由质量控制科根据中心的接收计划和后勤保障能力统筹安排,并确定实习带班老师。
四 实习程序
第八条 所有实习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持相关证件凭学校实习通知报到,签订个人实习承诺书后,质量控制科结合校方实习计划与中心实际工作安排学生转科实习。
第九条 质量控制科会同有关科室提前做出实习安排计划并分发至有关科室,确保向学生提供一个全面、系统、高效的实习工作。
第十条 带班老师组织学生进行实习前的动员教育,并组织学习中心有关实习生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学生个人档案,签署实习承诺书,并按照中心制定的实习生培训计划,安排学生轮岗实习工作。
第十一条 中心相关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实习生带教工作,带教老师对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并结合实际制定带教计划,确保实习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带教老师需及时掌握实习生的工作、思想动态,做好考勤工作,同时,检查实习内容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实习生每结束一个科室工作,都要进行出科考核鉴定,由岗位所在科室带教老师结合学生表现进行个人鉴定,科室负责人进行考评打分,鉴定表存入个人实习档案。
第十四条 实习结束后,带班老师要对实习生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作出综合评定,由质量控制科负责人审核,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
五 学习管理
第十五条 实习生进入实习岗位后应明确自身职责,对科室各项工作认真负责,避免造成设备、仪器和公共财产的损坏,确保安全事故零发生。
第十六条 实习生在科室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岗位所属科室负责,科室带教老师负责实习生的考勤签到,并帮助学生解决实习期间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实习生若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由所在科室的带教老师立即通知科室负责人、带班老师、实习分管领导与学校,并按照中心、学校管理制度及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约定的内容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八条 实习生在科室工作之余可以利用中心设立的阅览室进行自习活动。
六 生活管理
第十九条中心指定带班老师负责学生的日常生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在学生报道当天,带班老师负责分配学生到中心指定房间住宿,并报办公室安排学生就餐事宜。
第二十一条 宿舍短缺的生活必须品,带班老师需及时上报,质量控制科调查核实后,报中心领导审批解决。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实习期间带班老师需不定期到宿舍检查。严禁学生破坏公共设施和物品,或因个人不良嗜好影响他人,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住宿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班老师需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宿舍有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聚众赌博等现象及时制止,情节严重者移交中心或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七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不遵守中心规章制度,作风散漫,不服从带班老师和轮转科工作安排,表现不好的实习生,经批评和教育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实习资格,退回学校。
第二十五条 实行生在实习期间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心规章制度,责令其立即终止实习,若产生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必须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泄露中心机密,蓄意损害中心设备、仪器、器材和公共财产的,终止实习,按中心规章处理。
八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从二0一九年七月一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