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职业健康工作不是“软指标”,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作为职业卫生监督员,我们见过太多因忽视职业健康而导致的悲剧,在此郑重提醒企业,务必扛起主体责任,把职业健康融入生产经营全流程。
一、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
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识设置、职业健康监护、防护用品管理、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治理等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台账完整、记录可追溯。
二、严控源头风险,规范用工管理
优先采用低毒、低害、无尘、低噪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从源头减少职业病危害;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禁止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之外使用劳务派遣工,且劳务派遣工数量不得超过单位用工总量的10%,严禁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主营业务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
三、强化防护措施,阻断危害接触
针对岗位存在的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等职业病危害,落实密闭、通风、除尘、降噪、减振、隔热等工程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测,确保正常运行。按国家标准免费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明确佩戴要求,加强监督检查,杜绝“只发不用、用而不规范”的现象,切实阻断职业病危害接触途径。
四、开展健康监护,实现早防早治
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禁忌证人员,及时调离相应危害岗位;对疑似职业病患者,及时安排诊断、治疗和安置,依法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实现职业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安置”。
五、加强培训教育,提升防护能力
定期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强化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提升职业健康管理能力。针对一线从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结合岗位实际,重点讲解职业病危害因素、防范措施、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方法及维权渠道,通过实操教学、案例警示等方式,确保从业人员懂危害、会防护、能应急。
六、开展现状评价,整改安全隐患
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及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等进行全面、客观评估,精准排查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建立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持续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
七、依法合规经营,承担法律责任
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检查,不隐瞒职业病危害、不规避监管、不弄虚作假。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致使劳动者罹患职业病或者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引发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全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