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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及修改情况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2024年12月2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应急管理部部长 王祥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到第一位,抓紧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作出部署。李强总理强调,要拿出更加有力、更有针对性的措施,把安全生产抓紧抓好。张国清、吴政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明确要求。 国务院2002年出台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01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现行条例施行以来,对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力、部门协调配合不顺畅、信息化监控手段滞后、化工园区统筹规划不足、应急救援能力不够等问题仍然突出。为解决突出问题,有必要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已分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应急管理部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送审稿)》。司法部收到送审稿后,先后多次征求中央有关单位、省级人民政府、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意见,赴地方调研,会同应急管理部对有关问题深入研究论证、沟通协调,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草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一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际,将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现行条例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草案共9章12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强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二)强化和落实各方责任。一是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二是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明确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并要求各部门加强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三是为适应新兴行业、领域发展,规定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四是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明确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进入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增加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开展在线巡查抽查。 (三)统筹规划布局,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一是要求地方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化工园区等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二是明确化工园区由省级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认定公布,新建化工园区由省级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三是强化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规定化工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明确化工园区应当定期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并对进出园区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实行动态监管。四是强调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等应当与周边场所、设施、区域保持安全距离。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的安全管理。一是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加强过程安全管理,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安全设施、设备,对本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按照要求包装危险化学品,整体或者部分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时要做到妥善处置。三是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情况应当报有关部门备案。四是加强危险化学品研制开发单位研制开发过程的安全管理,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新工艺新技术不得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一是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使用。二是明确使用国家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三是明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告知正确使用方法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六)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一是明确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条件和要求。二是严格规范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和购买行为,要求将销售、购买信息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三是明确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一是规定通过道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资格条件,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并安全作业,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托运和交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二是明确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不得超载,车辆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并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按要求配备押运人员,运输车辆进入限制通行区域或者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取得通行许可。三是明确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禁止性规定,并对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包装、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在内河港口内进行装卸作业等提出具体安全管理要求。四是对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作了衔接规定。 (八)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能力建设。一是明确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二是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应急预案。三是明确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调度人员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有权下令停产撤人。 此外,草案针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等院校和有关企业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北京、天津、陕西、内蒙古等地调研,还就草案中的重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对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确定、公布作了规定。有的部门、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危险化学品目录是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础,建议明确国家实施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制度。 二、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是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建议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完善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三、有的部门、社会公众提出,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利于防患于未然,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建议增加鼓励有关单位和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完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举报违法行为或者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报告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四、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除化工企业外,其他企业以及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也可能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情形,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相关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五、有的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多数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已对危险货物运输作了规定,建议明确本法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的适用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完善相关规定:通过道路、水路运输按照危险货物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六、有的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风险较大,建议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遮挡、拆除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不得采取屏蔽信号等方式影响其正常运行。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 七、有关方面、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一定特殊性,除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适用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议作出衔接性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到河北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等方面的意见;还就草案中的重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宣传普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有利于形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社会氛围,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促进全社会危险化学品安全意识的提升。二是,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周边群众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三是,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公益宣传,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维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社会责任意识。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社会公众提出,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至关重要,不仅要对其进行上岗前的培训考核,还应当加强从业过程中的教育培训。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水平。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提出,公开安全评价报告既能够提高安全评价质量,提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也有利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后,可能需要跨部门、跨区域协调处置,相关部门也应当知晓有关信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报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五、有的地方、社会公众建议,加强对个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避免因使用、处置不当危及他人及公共安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个人,应当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正确使用方法和防护措施,不得违法使用、储存、处置危险化学品。 六、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进行监控、管理。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运输企业通过实时监控及时提醒、纠正违法违规驾驶行为,能够有效减少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作业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及时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4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专家学者等,就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各环节的安全管理,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能力,总体可行;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制度设计科学合理,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3日上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赞成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3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工艺操作、特殊作业、开停车和检维修、变更等全部生产作业环节在内的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设备管理、储存条件对于过程安全很重要,建议在“特殊作业”后增加“设备管理、储存条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不得采取屏蔽信号等方式影响其正常运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实践中,有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会采取拆除、关闭监控装置或者删除、篡改监控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建议增加不得“拆除、关闭”监控装置和“不得删除、篡改监控数据”的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水路运输企业的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从业活动直至吊销其从业资格。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该款规定过于笼统,针对的违法行为不明确,建议完善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本法通过后加强宣传解读、尽快完善配套规定等提出了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扎实做好法律宣传,抓紧制定配套规定,加强执法协作配合,切实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6年5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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